酒驾肇事致人死亡 拒绝赔偿获重刑
27.01.2016 18:3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8月2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酒后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搭载郑某行至耒阳德泰隆路156号门前路段时,撞倒横过道路的蒋某,导致蒋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意见为:被告人梁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蒋某符合头部遭受强钝性外力(通常非人力所能及,如车辆),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梁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14mg/100m1。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已支付被害人蒋某之夫李某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无牌、未保险的轻便摩托车,且准驾车型不相符合,未戴安全头盔,行驶过程中未避让,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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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2016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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