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因劣质洗洁精遭罚款 向供应商索赔获支持

09.03.2015  20:05
  湖南法院网讯  朱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在郴州市北湖市场某门面开办宾馆酒店用品总汇,专门经营宾馆酒店用品、日常用品等。2012年10月,朱某某的业务员向临武某酒店推销宾馆酒店日用品,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酒店同意在朱某某处购买洗洁精,朱某某送货上门,并承担运费,酒店货到付款。2012年10月22日至2013年3月16日,酒店共在朱某某处分8次购买了20桶洗洁精,累计购买金额8000元。2013年4月2日,郴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酒店的日用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朱某某提供的洗洁精无任何标签标识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遂于2013年6月12日对酒店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人民币五万元整。2013年6月28日,酒店向郴州市技术监督稽查队缴纳罚款20 000元,将处罚事宜处理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在朱某某开设的宾馆酒店用品总汇购进洗洁精,虽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酒店与朱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酒店在与朱某某洽谈时约定朱某某提供的产品必须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然而在相关部门对被告朱某某提供的产品进行检查时,却发现朱某某提供的产品无任何标签标识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朱某某提供无任何标签标识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是造成酒店被处罚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法规,朱某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符合约定,应该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酒店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某应当赔偿酒店20000元。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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