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冲动伤人 男子寻衅滋事获刑

04.03.2016  18:22
   湖南法院网讯   (蒋玉菊) 春节本是阖家团圆的喜庆之日,但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农历正月初一到他人家寻衅滋事的案件的,被告人李某不仅打破了被害人一家的阖家团圆,还让自己承受了牢狱之灾,最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面对法院的判决,被告人李某对自己一时鲁莽冲动地行为懊悔不已。

  2015年2月19日,也就是农历正月初一,被告人李某的亲戚李某甲、邓某甲等人一起在李某家吃中饭。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之父李某乙谈及2014年11月因砍树被同村王某甲家举报后,被嘉禾县森林公安局处罚一事,被告人李某认为其父受了委屈,而迁怒于王某甲,遂借着酒性到王某甲家讨说法,恰好在王某甲家门口遇到正在打牌的王某甲、王某乙及其妻雷某某、王某丙等人,被告人李某直接对王某乙、雷某某、王某丙等人进行殴打,与此同时,被告人李某的父亲李某乙,母亲曾某某,伯父李某甲、邓某甲等人也赶到王某甲家,双方陷入互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将王某乙、雷某某打伤,王某乙头部疼痛、头晕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雷某某右第五肋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王某丙被李某甲、李某打伤头部,经法医鉴定,其损伤为脑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甲在斗殴中额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2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失控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自愿代替被告人李某赔偿损失四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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