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北湖:律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被起诉

26.07.2016  00:05

  湘检网讯(通讯员 成银 王欣)律师王某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7月5日,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对王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7月,因与衡阳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洪某、朱某、罗某三人聘请律师王某打官司,并将涉及该案的材料及10000余元法律顾问费、差旅费交给王某。同时,双方约定诉讼前期费用由王某垫付,法院判决的违约金为王某所有。

  因经济紧张,王某接到此案后并未到法院提起诉讼。在洪某等三人多次询问案件进展时,王某谎称该案已经法院判决,遂洪某等三人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为防止谎言穿帮,2016年4月28日,王某拿出其伪造的盖有假“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假“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印章的法院传票和判决书给洪某等人。次日,洪某等人到法院查询核实时,发现王某提供的法律文书系伪造的,随即报案。

  4月29日,民警将王某抓获,并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内查获伪造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郴州市安仁县人民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章各一枚,查获伪造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10份。民警还从洪某等人处提取了王某伪造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9份。

  犯罪嫌疑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王某也要面临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社会主义法律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应该做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积极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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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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