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引发斗殴 持刀致人轻伤被判刑

27.02.2015  11:05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8月4日20时许,周某西和被告人周某在同村的周某苟家聊天时,因房屋之间的通道问题发生争吵。被害人周某西的儿子周某经闻讯后赶到纠纷地,与被告人周某发生殴打。双方经周某西、周某林、周某仁等人劝解后停止殴打。随后,被告人周某发现自己的鼻子被打出血,便在周某苟家找了一把长柴刀,又要打被害人周莫西。周某苟为避免两人打架,将被告人周某劝至屋外,将周某经留在屋内并将大门关起。被告人周某便手持柴刀与其赶过来的侄子周某军一起守在屋外。被告人周某与周某军在屋外不断地用语言激周某经出来。周某苟见状便叫周某经从后门出去,周某经就从周某苟家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冲出屋外,待周某经一出来,周某军便将其菜刀抢走。然后,被告人周某、周某军二人将周某经逼至禾坪的围墙边,被告人周某拿柴刀背对周某经一顿乱打,周某军则用菜刀背打周某经手掌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经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尺骨鹰嘴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周某西面部等全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周某鼻腔出血,左胸壁软组织挫伤,其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自愿真诚悔罪,在其家属的帮助下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周某从宽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对被告人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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