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琐事酿纠纷 法官上门调解促和谐
09.04.2015 18:2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徐某与被告陶某甲、被告陶某乙均系邻里关系。2014年9月13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二被告将原告打伤,后经司法鉴定,原告徐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1月15日,原告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8794.5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案件标的较小,双方均系邻里关系,低头不见抬头见,既要化解此次纠纷,又避免以后再次发生新的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教育目的。承办法官一改往日“请进来,坐堂办案”的惯例,主动“走出去,上门调处”。承办法官深入村组、田头,与村支两委协调,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多次向双方讲法律、讲做人、讲做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最终,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认识到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二被告主动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做出了让步,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岳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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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2015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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