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打牌噪音起纠纷大打出手
15.06.2016 19:3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刘某住在A小区6栋1单元2楼,被告罗某住在A小区6栋1单元1楼102号 、被告吴某住在A小区6栋1单元1楼101号,原、被告是上下楼关系。2016年2月23日下午,被告罗某父亲罗某某与他人在6栋1单元小区的车库外打牌,原告去制止,罗某某随即收拾牌桌并把牌桌搬至车库,在关车库卷闸门的时候弄伤原告的肩膀。当日15时许,两被告、吴某丈夫、罗某某妻子四人到原告家里,因言语不合导致肢体冲突。后原告报警,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永安派出所分别对本案原告丈夫石某、罗某、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2月24日,刘某前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看诊,先后共支出医疗费5064.57元。2016年2月2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1、经检验,结合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资料,认为被鉴定人头部软组织挫伤、左眼球结膜下出血及外伤性十12Ⅰ松动之诊断应予认定,其损伤系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胸廓三维CT扫描未见外伤性异常;故该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c、j之规定,已构成轻微伤。2、医疗建议:医疗终结时间3周,医疗费按医院实际所需计算。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女,63岁)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原告因伤支出鉴定费700元。原告认为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侵害,遂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为邻居,本应互相关爱,共创和睦的邻里关系。但在2016年2月23日,因案外人罗某某打牌噪音过大,原告不满,于是发生争执,后来矛盾激化,发生打架纠纷。罗某、吴某各自加害行为的协作性、主观意思的共同性,造成了损害结果的统一性。故本案为典型的共同侵权纠纷,且罗某与吴某为共同侵权人。鉴于本案两被告在原告家中把原告打成轻微伤,结合武陵分局永安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的处理情况,法院认定被告罗某、吴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并对因本案纠纷造成原告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而原告刘某对本案纠纷负有次要责任,对因本案纠纷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20%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罗某、吴某对其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对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过错责任比例,被告罗某、吴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4611.7元(5764.57元×80%)。综上所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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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2016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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