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办酒引发纠纷 男子持刀伤人获刑

23.09.2015  18:16
  湖南法院网讯  小小邻里纠纷,却因双方当事人没有保持克制,最终酿成伤人流血事件。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5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彭某因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某村村民王某甲请人在某酒家杀猪办酒,污水流到自家门前的事与某酒家老板王某乙的爱人王某丙发生口角,被人劝开。王某乙打电话喊儿子王丁回来处理纠纷。当天晚上,王某乙、王某丙带领儿子王丁、干儿子李某、李某的朋友王戌、贺某,到被告人彭某经营的歌厅里找彭某的麻烦。贺某等人将在歌厅喝酒的彭某拉出歌厅,王丁动手打了彭某耳光,贺某等人殴打彭某,彭某挣脱后就跑回歌厅,从歌厅跑到自家厨房内,将门关好。王丁和贺某、王戌、李某等人一路追赶彭某到厨房外,彭某在厨房内寻到自己杀猪用的一把杀猪刀和一把剔骨刀。王丁、贺某等人用力将厨房门打开,贺某首先冲入厨房,被彭某挥刀砍伤,后挥刀向贺某、王丁、王戌、李某乱砍,之后李某手持竹竿将彭某双刀打落在厨房外地上。邻居童某某等人见贺某、王丁、王戌等人受伤倒地,劝彭某投案自首,彭某逃离现场后,拨打电话到响塘派出所投案。李某、黄某某等人开车将王丁、贺某、王戌送到医院。经鉴定,贺某的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王丁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王戌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彭某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王丁、贺某、王戌、李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谅解。上述被害人撤回对彭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文某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观点,法院认为,从案件证据所显示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彭某虽然首先遭到贺某等人的殴打,但通过其砍人的过程和形成的后果来看,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已远超防卫的范畴,对其防卫过当的辩护观点不予支持。但对其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观点,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能够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经征求司法行政机关意见,适用缓刑在其居住的当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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