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诉邹恒甫案二审开庭 曾称“北大淫棍太多”

09.12.2014  17:52

  中国法院网讯 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曾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2012年9月,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起诉至法院。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要求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微博并由赔礼道歉。邹恒甫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9点30分,北京一中院在第4法庭合并公开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

  二审庭审中,邹恒甫提出了以下几点上诉理由:(1)原告不适格。其自始至终没有把北京大学作为直接批评对象,仅批判了少数“院长、主任、教授”。我国民法中的名誉权是一种私权利,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法人在经营活动中的信誉,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和事业法人不享有这种私权利,故北京大学并不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因而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2)其未实施侵犯北京大学名誉权的行为。其只是说出了真相,批评了少数北大教授的行为,不存在诽谤和侮辱行为。(3)其没有侵犯北京大学或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其发布微博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对高等教育和学术风气的担忧,希望通过网络监督与批评的方式促使北京大学管理层及梦桃源公司加强对于餐饮业的管理,形成好的师风学风。(4)其言论并未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公司的声誉构成贬损。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名誉遭受损失,社会评价降低。(5)公民的言论自由应受法律保护。其在发布上述信息后多次敦促北京大学展开调查,但北京大学极力否认,并不代表其在捏造事实。

  针对邹恒甫的上诉理由,北京大学认为:首先,北京大学作为法人当然享有名誉权,这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二,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进行片面理解,在教授、老师、系主任和学校互为表里的问题上偷换概念。第三、上诉人在微博中谈到的所谓北大教授、系主任、院长奸淫女服务员的情况系捏造事实,提供不了任何证据,显然构成诽谤。第四,本案的侵权行为后果严重是显而易见的,其微博内容引发广大网友对北京大学的大量不利评论,这就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希望一审法院能够维持原判。

  梦桃源公司则认为:针对上诉人所说的微博言论意在批评和监督,其认为其微博的全部内容都是侮辱诽谤,而并非其所说的批评性言论。事实上都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观点。而且上诉人的微博言论主要批评的不是梦桃源,梦桃源只是个陪衬,上诉人是通过侮辱诽谤梦桃源公司来达到他的个人目的,因此不同意上诉人这方面的意见。另外,关于具体损失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评论给梦桃源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名誉损失。经济损失方面的证据实际上不是证明名誉侵权的必要条件。因此上诉人的上诉没有证据支持,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证明自己的上诉请求,邹恒甫一方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北大女留学生与余万里的相关报道,另外还有一份是北京大学对余万里处理的公告。试图证明上诉人揭露的少数人的作风问题是存在的。北京大学和梦桃源公司认为,这两份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

  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就北京大学是否为适格的原告,邹恒甫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以及是否造成了梦桃源公司的损失等几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法院将择期做出二审判决。




(稿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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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