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着力打击国际避税 税总出台措施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据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手段。随后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单独设立章节对一般反避税的管理要求予以细化。经过近几年的实践,一般反避税作为反避税兜底措施,在整个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主要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难以保证一般反避税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为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确保各地执行力度统一,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合法权利,有必要起草新的管理办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的一般反避税章节形成完整的一般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
“《办法》对于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制定了一套严谨的工作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三个阶段。”据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对每个阶段中不同层级税务机关担任的职能和权限作出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工作程序规定,旨在通过严谨的程序来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能够透明、公平和公正地执行。鉴于一般反避税案件调查调整的复杂性,案件最终审核权由税务总局承担。
在一般反避税工作程序中,被调查企业也被赋予举证、提出异议、申请各种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因此,《办法》在确保一般反避税措施有效遏制避税安排的同时,也考虑到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据介绍,《办法》不适用于下面两种情况:一是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跨境的避税安排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而境内交易的调整有可能会造成两地之间重复征税,因此境内交易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现阶段本《办法》只针对跨境交易或支付。二是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总体上看,《办法》进一步加强了税务机关对跨境税源的监控管理,规范了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表达了我国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对侵蚀我国税基和向境外转移利润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