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分财产“超标” 法院判决部分无效

19.10.2015  12:21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原告李芳兰与被告桂勇、桂萍、桂媛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座落在祁阳县浯溪镇的铺面房一栋原告李芳兰与被继承人桂友良所共有,应分出一半归李芳兰所有,另一半作为桂友良遗产由桂勇继承,原告李芳兰与被继承人桂友良共有的存款280000元,分出其中的一半即140000元归李芳兰所有,另一半由桂萍、桂媛各继承70000元。

  原告李芳兰与被继承人桂友良系再婚夫妻关系,被告桂萍、桂媛、桂勇系桂友良与前妻所生的三个子女,随其生母共同生活。2015年6月21日,桂友良患肝癌去世。桂友良生前与李芳兰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在浯溪镇的铺面房一栋,现值898300元,存款三笔,共计280000元。2014年12月20日晚,在桂建国、桂建功见证下,桂友良立下遗嘱,将其与李芳兰共有的房屋处分给了桂勇,只保留了居住权和房屋租金给李芳兰作生活用,将与李芳兰夫妻共同存款按每人140000元的份额处分给了桂萍、桂媛。李芳兰知悉桂友良所立遗属后很有意见,要求与桂勇、桂萍、桂媛就遗嘱问题进行协商并重新进行分配,遭到三被告拒绝,李芳兰为此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继承人桂友良所立遗嘱,处分其本人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应按遗嘱办理,即桂友良所占祁阳县浯溪镇铺面房的一半产权由桂勇继承,共同存款中的140000元由桂萍、桂媛按均额各继承70000元。桂友良对李芳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份额的处分属民事侵权,是非法的,应当无效。据此,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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