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分财产“超标” 法院判决部分无效
19.10.2015 12:2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李芳兰与被继承人桂友良系再婚夫妻关系,被告桂萍、桂媛、桂勇系桂友良与前妻所生的三个子女,随其生母共同生活。2015年6月21日,桂友良患肝癌去世。桂友良生前与李芳兰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在浯溪镇的铺面房一栋,现值898300元,存款三笔,共计280000元。2014年12月20日晚,在桂建国、桂建功见证下,桂友良立下遗嘱,将其与李芳兰共有的房屋处分给了桂勇,只保留了居住权和房屋租金给李芳兰作生活用,将与李芳兰夫妻共同存款按每人140000元的份额处分给了桂萍、桂媛。李芳兰知悉桂友良所立遗属后很有意见,要求与桂勇、桂萍、桂媛就遗嘱问题进行协商并重新进行分配,遭到三被告拒绝,李芳兰为此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继承人桂友良所立遗嘱,处分其本人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应按遗嘱办理,即桂友良所占祁阳县浯溪镇铺面房的一半产权由桂勇继承,共同存款中的140000元由桂萍、桂媛按均额各继承70000元。桂友良对李芳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份额的处分属民事侵权,是非法的,应当无效。据此,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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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01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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