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逾期未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5.2015  19:29
  湖南法院网讯  债权人在主债权到期后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因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起诉要求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偿还借款。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驳回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请求,仅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蒋某将200万元借给某公司,约定借款时间为两个月,该公司股东付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未偿还借款,蒋某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认为,付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名,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借款2个月到期后向保证人付某催讨过,付某的保证责任免除。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某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由该公司限期内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法官提醒,债权人借款后,应在主债权到期后及时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保存好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相关法律权利的丧失。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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