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 业主起诉“超时效”被驳回
27.06.2016 22:3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9年8月31日,原告吴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以总价133880元购买位于某小区第1幢3层305。2010年7月1日,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到被告处办理了业主入住手续,并交清了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的全部物业管理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等费用。2015年4月13日,被告发布通知,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因被告推迟办理原告房屋产权证,原告吴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双方均应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原告已支付全部房屋价款,被告已履行交房义务,但被告未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应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焦点在于原告对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分割时起计算。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对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因出卖人因习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已于2010年7月1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对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请求的诉讼时效应自2010年9月30日开始起算,而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其申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国家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既在于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也在于利于证据的及时收集,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由于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因此,广大市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期限。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7.06.201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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