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逼写百万借条 三人犯非法拘禁罪获刑
03.03.2016 12:4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经查明:2015年7月29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国在常德市武陵区找到被害人朱某军,将朱某军带到市内某宾馆307房间与朱某军清算他们之前合伙搞工程的债务。尔后被告人杨某国电话邀集被告人杨某江、杨某江又邀集被告人贺某、同案人郑某和(未到案)、“杨儿”(身份不详)等人来到宾馆307房间一起要被害人朱某军还钱。期间,被告人杨某江、贺某等人对被害人朱某军实施殴打、罚跪、让其扎马步等,逼迫被害人朱某军写下一张155万元的借条和一份还款计划。至当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杨某国等人才放朱某军离开。经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法医学检验,意见为:朱某军头皮下血肿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2015年8月6日,被告人杨某国、杨某江、贺某主动到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18日,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朱某军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整,取得了被害人朱某军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国、杨某江、贺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国、杨某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贺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杨某、贺某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贺某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国、贺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杨某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三、被告人贺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03.03.201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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