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算工伤?

01.09.2015  13:42

  星沙时报/星沙新闻网9月1日讯 2015年3月30日22时左右,长沙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金某从家里开车前往公司上晚班,在上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一辆大型拖拉机相撞,该交通事故导致金某头部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鉴定,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金某负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金某在这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三个要素: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且该上下班途中应当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二是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的;三是非本人的主要责任。因此,本案中金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供稿人:长沙县人社局法制科言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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