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程序不到位 行政行为被判违法
09.12.2015 17:0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7月,原审原告邓某将自家房屋外的旧围墙拆除建立新围墙,新建墙体比旧墙体向公用水沟方向外移约5厘米,超出了原建房规划设计的红线图。原审被告宁远县住建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邓某于2014年11月25日前自行拆除违建的围墙。但将该拆除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仅有宁远县住建局工作人员签名,无邓某本人签名或者当地居委会或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由于邓某未自行拆除围墙,2014年11月26日,被告宁远县住建局将原告邓某新建的围墙强制拆除。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宁远县住建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依法处置的权力,但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法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公民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该案中宁远县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既无当事人本人签字,也没有按照法定送达程序由当地居委会或其他在场人员签字见证,不能证实该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已经送达给当事人邓某,故应认定为行政程序违法。综上所述,终审判决宁远县住建局强制拆除邓某围墙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 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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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2015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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