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基地管理的通知

30.09.2015  16:07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充分发挥就业见习基地的示范作用,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字)[2010]152号)和《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09]1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见习基地的设立

(一)申报条件

见习基地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或进行了法人登记,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中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优先发展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的用人单位(企业);

2、本单位(企业)每年能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10个以上;

3、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正规有效的见习指导和管理;

4、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企业)年度内接纳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企业)职工人数(参保人数)的30%。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企业)按其社会保险缴费级次向市、区县(市)见习基地管理部门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1、《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4、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基地认定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向所在市、区县(市)见习基地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市、区县(市)见习基地管理部门对其单位(企业)规模、见习岗位、工作环境、培训场地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合格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区县(市)见习基地管理部门与申报单位(企业)签订《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2)。

二、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

(一)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

自愿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应向见习基地填报《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见附件3),双方达成见习意向后,签署《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见附件4),双方各执一份,并由见习基地将其中一份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所属见习基地管理部门保存。 

(二)见习期间的管理

1、见习期限

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结束见习。

2、见习政策宣讲

见习基地应安排见习政策宣讲会,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含会议时间地点、政策宣讲提纲、参会人员签到等),必须保证每一名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至少参加一次政策宣讲会。

3、见习档案

见习基地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及时更新。见习档案内容包括:见习大学生花名册、《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高校毕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发放生活补贴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5)、就业见习政策宣讲会议记录、见习人员日常考勤记录、见习培训记录等。

4、见习岗位

见习岗位不得包含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等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岗位;同时,见习人员不得从事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见习所必需的除外。

(三)见习期结束的管理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或结束见习后,见习基地要对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根据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并及时将人员异动情况上报本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确保见习人员数据动态更新。

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企业)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见习基地的留用与退出

(一)见习基地的留用

见习基地协议期限一般为三年,期间见习制度完善、管理良好,招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人数达到30人以上,且留用见习人员达到一定比率(一般不低于30%)的单位(企业),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续签。

(二)见习基地的退出

1、连续一年未在指定网站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的见习基地,提前终止与其签订的见习基地协议。

2、见习协议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协议,自协议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对见习基地重新认定的申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企业),经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不积极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与其签订的见习基地协议,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自其见习基地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对申请见习基地重新认定的申请。

1)未按要求为见习人员配备见习指导老师且进行见习培训的;

2)见习期间未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及时足额发放生活补贴,未及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3)见习结束,没有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的;

4)向见习学员变相收取各种费用或押金、出现有责投诉、违规外派见习人员、不按规定建立见习人员档案等现象。

4、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见习补贴资金的单位(企业),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追回其违规领取的补贴,同时按规定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今后不再受理其对见习基地认定的申请。

四、见习基地的监督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见习基础工作不规范、见习组织管理混乱等问题的见习基地,及时督促其加以改正,并视情况扣减其申报的见习补贴资金。

(二)建立年度考核机制,对见习基地的见习人数、见习补贴发放情况、留用率、见习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

(三)对于见习基地的设立、留用、退出及见习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及时在人社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各级见习基地管理部门要开设投诉电话并对社会公布。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3、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4、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5、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0日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1.doc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2.doc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3.doc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4.doc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