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湘公发〔2016〕55号
各市州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经省公安厅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建设。 县(市、区)公安机关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部署、督导调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全面负责(所长缺位时由教导员代为履行职责),明确1名副所长主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一警多能”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其工作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警务平台统一部署、统一开展、统一考评,可根据需要,明确专职或兼职消防民警。专(兼)职消防民警和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社区民警调整变动时应向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指导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备。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文书填写、档案整理等非行政执法的辅助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监督管理范围。 各市(州)公安局应于2016年12月底前,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明确本地公安派出所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并报省公安厅备案。公安派出所要依据界定标准,在消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管重点单位范围外,对辖区单位认真进行排查摸底,确定公安派出所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公安局备案。公安派出所应确保列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被抽查一次。未纳入公安派出所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又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场所,作为一般单位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抽查范围,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10%。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划分消防监督检查单位范围产生争议的,由县级公安机关研究决定。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单位划分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划分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
三、确定职责权限。 公安派出所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决定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单处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辖区消防大队决定。对应当处1万元以上罚款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以及应当予以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辖区消防大队处理。对公安派出所移送或报告的超出派出所监督管理范围和处罚权限的消防违法行为,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受理。属于公安派出所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发现或者由群众举报投诉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交办有管辖权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对辖区公安派出所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进行抽查。
四、加强培训指导。 省公安厅适时组织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市(州)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安派出所分管副所长及专职消防民警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县(市、区)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安派出所兼职消防民警及社区消防民警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培训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政工教育训练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指导部门予以配合。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确定人员分片联系公安派出所,对城区城关公安派出所每半年、其他公安派出所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现场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专(兼)职消防民警到消防机构脱产跟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统一制作消防宣传资料模版,及时发放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依照模版印制资料开展消防宣传。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附件1)、《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附件2),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公安派出所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五、强化工作考评。 各级公安局党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四项建设”考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精细化考评范围,在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时,应当一并考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质量情况,抽检一定数量的消防监督执法案卷。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质量不达标或者因消防监督执法过错引发行政诉讼的,应取消公安派出所年度执法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力,导致辖区内列管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公安派出所,除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取消该公安派出所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加大保障投入 。加快推进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与消防监督管理平台对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与执法信息的录入与审核。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公安业务经费范围,积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积极协助加大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力度,推动政府及时划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经费。各级公安机关要制订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装备建设规划,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B25203—2010)标准配备必要的数码照相机、录音笔、消火栓测压接头、室外消防栓扳手、强光手电筒、卷尺、消防头盔、消防靴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器材和个人防护技术装备。设有2名以上(含)专职消防民警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办公室。辖区距离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公安派出所,要依托社区警务室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用以灭火救援。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协同公安派出所积极争取乡镇、街道重视支持,在乡镇、街道设立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专项资金,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此前省公安厅作出的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湖南省公安厅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附件1
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所长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二、掌握责任区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制定消防工作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明确民警消防工作职责,定期检查、考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七、根据权限审批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八、组织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分管所领导协助所长工作,具体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2
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民警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民警负责责任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内列管单位、场所情况并逐一建档,督促落实具体责任和措施。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加强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的指导,组织辖区单位和群众开展自我检查,自我防范。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逃生自救和扑救初起火灾等常识宣传,每半年至少督促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一次疏散和灭火逃生消防演练。
五、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张贴居(村)民防火公约和防灭火知识消防宣传标语。
六、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