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盗窃涉案财物获刑七个月

22.04.2016  17:41
   湖南法院网讯   (陈送姣) 辅警,能有力的充实公安机关基层警力,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中不可或缺的辅助力量,但有些辅警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监守自盗,将犯罪黑手伸向了由单位管理的涉案财物,不仅抹黑了公安干警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严形象,也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日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唐某原系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城区中队辅警。2015年12月17日,城区中队民警李某在清理“罗运华被诈骗案”的涉案财物时,发现被害人张某飞(2015年12月13日从河南省长葛市带回到某县看守所羁押,系罗运华被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微信钱包从2015年12月15日19时至2015年12月16日01时,向一个号码为17680355522的手机号码充值话费300元,且在此期间张某飞的微信通过转帐和发红包的形式陆续转帐人民币六千余元。经侦查查明,17680355522系被告人唐某使用的电话号码。2015年12月15日,唐某用张某飞的手机微信加了他本人的三个微信号tang2278、tm66668a、tass123a为好友,并陆续将张某飞微信钱包内的资金、绑定银行卡上的资金通过发微信红包、微信转帐、电话充值的方式转移至被告人唐某的微信帐号、手机,共计6098.05元。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唐某利用自己的三个微信号是张某飞微信好友的名义,以忘记密码的形式申请更改张某飞微信密码成功,又将张某飞微信钱包及银行卡资金转入自己名下的微信帐号和银行卡,共计3992.34元。被告人唐某从张某飞的微信红包和绑定的银行卡内共盗取人民币10090.3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90.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还通过其亲属主动退还全部所得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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