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避执行 身陷囹圄思悔过

26.02.2015  12:44
  湖南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李小龙置法院的判决于不顾,不但不积极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反而通过转移财产躲避执行。日前,已移送起诉的李小龙后悔莫及。

  2012年5月,被告李小龙以自己生意做大做强为由向林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连本带息一次还清。借款到期后,李小龙拒不偿还借款。无奈林某将李小龙诉上法庭。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作出(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李小龙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小龙无还款行动。

  申请人林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多次做其工作,被执行人李小龙仍未履行。办案人员查询房产信息、存款信息、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均无查询结果。经群众举报被执行人李小龙有两辆跑祁阳至海口的长途客运车辆。

  经查实被执行人李小龙所有两辆长途客运车辆及线路牌于2014年1月转让给李某,被告执行人李小龙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三次到湖南省祁阳县和海南省海口市进行调查核实,经多方走访核查,办案人员掌握了被执行人李小龙犯罪的第一手材料,并将证据固定。固定证据后,2015年1月12日办案人员把被告执行人李小龙拘至刑警队,开始被执行人李小龙百般抵赖,后在铁的事实面前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被执行人李小龙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已被移送公诉机关。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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