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长时间不取车 汽修店诉求收取停车费被驳回

15.06.2016  19:39
   湖南法院网讯   (李义斌 王晶) 修理厂花费一个多月时间维修小汽车,车主一直没来提车,几年后,修理厂向法院起诉车主,要求除汽车维修费外,车主还要支付汽车停放费5万余元,这个诉求是否合理?最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

  2012年11月19日,汪某把受损的小轿车送到郴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经检查,维修人员向汪某开具了维修工单,将需要维修的项目及措施列明,写明预估维修费用54000元,并明确交车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汪某在这份维修工单上签字确认。可是,汽车修好了,汪某迟迟没去提车,也没有与该公司结算修理费用。直到2015年10月10日,该公司把汪某及汪某的妻子廖某告上法庭,要求汪某、廖某付清维修费,并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收取逾期1016天停车费50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未与被告汪某、廖某对修理费进行结算,54000元维修费只是修车前双方的一个预估费用,因此,法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实际酌情在预估金额的基础上下调10%,确定修理费为48600元。而关于该公司主张的汽车停车费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汪某把汽车送到原告该公司处修理,该公司有义务保管汽车。但是,当汪某没有在约定时间提车时,该公司没有及时告知、催促汪某结算维修费并提车,防止汽车因一直停放在原告场地而造成损失,因此,该公司不及时行使权力,其自身存在过错,对此部分的损失应当由该公司自行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汪某、廖某给付原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48600元,驳回该公司关于停车费的诉讼请求。 来源: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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