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未买交强险 发生事故先担责

08.12.2015  17:25
   湖南法院网讯   (龚慧慧) 近期,汉寿县人民法院对于某与汪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某各项损失177137.07元。

  2014年7月8日,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汉寿县酉港镇往偏坡村方向行驶,车行至汉寿县酉港镇凤鸣村一组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拖拉机时,遇相对方向汪某驾驶的三轮低速货车迎面驶来,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汪某系肇事三轮低速货车车主,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汪某驾驶的三轮低速货车未投保交强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汪某没有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致使于某不能得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其给于某造成了损失,故于某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汪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依法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再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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