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宪法

11.12.2014  13:41

      权利和义务统一
      体现了劳动者主人翁地位
      解读专家: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法学博士张坤世
      问:请您谈谈,如何理解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因为劳动是人生存的必要手段,所以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也就是谋生存的权利;公民生活在社会之中,因享受着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对社会发展负有责任,而劳动推动着社会的发展,所以劳动也是公民的义务,作为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因此,劳动是公民不可放弃的权利。
      我国宪法还规定,国家要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就业培训,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与此同时,劳动者在享有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要参加劳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弱势人群权利保护
      可衡量国家人权保障水平
      问:关于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先后通过了一系列以宪法为龙头的涉及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一是人权入宪。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因为弱势人物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弱势人群权利保护就成为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标志。二是特别保护规定。我国宪法虽未明确使用弱势群体这一概念,但宪法第二章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专门针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权利作了特别规定,明确显现了我国宪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和精神。三是广泛确认社会保障等诸多社会权利。如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
      (本报记者 于振宇 整理)
      链接: http://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14-12/10/content_913736.htm?div=-1

来源:湖南日报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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