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冒用弟弟身份证登记结婚 法院判决撤销
11.02.2015 18:4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6年正月,原告彭某某与刘某乙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31日,双方到被告隆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刘某乙竟拿其弟刘某甲的身份证与原告彭某某在被告隆回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此后原告一直与刘某乙一起共同生活,并于2006年12月4日生下小孩刘某某。2011年2月14日,刘某乙的弟弟刘某甲又用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与怀化一女子周某某在怀化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彭某某近三年来与刘某乙感情不和,想要离婚,但发现结婚证却是与刘某甲办理的。2014年10月2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第三人刘某甲的结婚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隆回县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被告隆回县民政局在第三人刘某甲本人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姓名为“刘某甲”与“彭某某”的结婚证,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隆回县民政局2006年7月31日颁发的结婚证。 来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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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015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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