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信息为他人贷款 三农民为糊涂行为买单

13.11.2015  12:58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三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而三案的被告都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向信用社贷款给他人使用而为此买单。

  因蔡某在信用社是黑名单无法贷款,遂找到三案被告李某、刘某、洪某,要求借用三人的身份信息向信用社贷款,三人亲自到信用社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向信用社各贷款5万元,各自在个人贷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并在信用社系统中拍照。贷款到期后信用社起诉三被告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三被告辩称贷款是自己贷的,但是钱自己没有使用,而是被蔡某使用,应由蔡某向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信用社已按合同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三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三被告认为所获贷款已由蔡某使用,应由蔡某偿还的辩称理由,法院认为信用社是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将贷款发放给三被告的义务,三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获得的贷款赠予或借给他人使用是三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要追回此笔款项,只能由三被告向蔡某追偿,信用社没有依据和理由要求合同约定以外的人偿还贷款。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在十五日内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和利息。

  法官提醒,身份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切不可随意使用,也不可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作出类似此案的行为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希望此案能引起大家的重视,谨慎使用身份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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