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公正司法 推进依宪治国

04.12.2014  09:43
  (2014年12月4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们勾画出了依法治国新局面的宏伟蓝图。决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并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宪法日,开启了依宪治国的新时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司法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支柱和栋梁,依宪治国的实现离不开人民法院职能的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在依宪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应当努力践行公正司法,切实推进依宪治国。

  一、充分认识公正司法在法治实施体系中的宪法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再到守法,从理论到制度再到实践的伟大系统。依宪治国也是一个从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到宪法实现的系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古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名言,并强调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良法得以善治的最终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制订的法规,政府各部门通过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司法解释等等,众多具体法律规范都是宪法条文的具体体现。具体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约束性最终需由司法机关的适用来实现。司法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离开司法,法律实施就大打折扣,没有具体法律的实施,就没有宪法的实施,依宪治国也就只是空谈。只有通过公正司法,人们才能树立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从而树立对宪法的尊崇和信仰。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在依宪治国进程中肩负的神圣职责和使命,切实履行好司法职责,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推进依宪治国。

   二、切实履行司法职责,发挥公正司法的引领作用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机关的当然职责和使命,履行司法职责是法院的基本职能,也是法院在依宪治国进程中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一系列确保法院公正司法的重大改革,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人民法院应当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捍卫好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结果集中反映在司法机关的裁判程序及裁判结果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具体法律都是宪法的具体体现,这些法律的实施最终构成宪法的实现。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工作,严把证据和事实关,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观念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裁判中,切切实实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在履行好审判执行职责的同时,应当完善司法管理,加强司法规范建设,整合好司法资源,切实提升好案件质效,提升司法公正的整体水平。同时,全方位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给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

  三、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激发公正司法的制度活力

  司法改革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一系列改革任务是都是朝着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目标而设定的。“法律前面人人平等”、“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基本人权”等司法改革设定的目标,本身就是宪法的应有之意。人民法院要以完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为落脚点,以解决立案难、诉讼难和执行难为着力点,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和落实各项司法改革任务,激发司法公正的制度活力。要改革完善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坚决排除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和干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特别是庭审的最后把关作用,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相关案件的干扰;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有效解决行政诉讼程序在一些地区、一些案件中存在的空转现象;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大力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程序和定罪量刑标准,推动人民法院执行联动机制建设,适时探索推动执行权与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四、全面建设司法队伍,夯实公正司法的人才基础

  践行公正司法,离不开司法队伍建设。司法队伍是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得以实施的重要人才基础。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第一位,永葆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政治本色;要加强履职能力培训,探索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司法责任是新时期司法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要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工作机制。司法人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就是终身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和对人民负责。必须针对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和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建立错案倒查制度,确保错案发生以后,倒查程序立即启动,保障错案的责任人和错案发生的原因及时查明。建立错案问责制度,对错案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责任人的责任承担等,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为错案追究提供依据。同时,高素质司法队伍离不开司法廉洁的保障,应当深入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处司法腐败,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大幕已启,宏图正展。依宪治国的全面推进让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时代的召唤和人民的期盼是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无穷动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全面践行公正司法,努力在推进依宪治国的进程中有所作为。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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