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砸中同伴致人溺亡 男子获刑三年缓刑三年
红网永州1月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实习生 朱星锴 通讯员 肖瑛)相约去游泳,一时兴起还玩起了高空跳水。蒋东和李果(均为化名)爬到同一根树枝上,两人站在不同高度点,相约先后跳入水里。谁知蒋东直接跳下砸中了李果,导致其溺水身亡。近日,永州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蒋东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6年8月的一天中午,蒋东、李果和同村的几个小伙伴相约去村里的一口天然水井里洗冷水澡。期间,几人玩起了高空跳水。
李果站在离井面5米多高的树枝上,蒋东也爬上了同一株大树,站在离井面9米多高的树枝上。当时,两人商量好由李果先跳,等他从水中出来后,蒋东方可跳水。
随后,李果跳入了水井中,在其头部刚浮出水面准备离开时,蒋东并未确定李果是否离开,就以脚朝下头朝上的姿势从李果上方跳下,直接砸中了李果。结果,李果溺水死亡。案发后,蒋东赔偿了李果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东从高空跳水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水中其他人员安全,致对方骨折后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蒋东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说法
主观上未尽到“注意义务”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系副主任申纯介绍,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如果他在跳之前询问一下,就不会造成这样的结果。”申纯说,蒋东未经询问直接作出这样的危险性行为,这属于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
他认为,此案的关键便在于行为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作为一个成年人和社会人,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负责。”他提醒,注意义务不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遵守的,因此应谨慎,以免发生类似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