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超车不注意 酿成事故赔巨款

03.12.2015  12:07
   湖南法院网讯   (段柳媛 何文魁) 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支公司赔偿原告窦某110000元;被告龙某赔偿原告窦某48248.5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宣判后,二被告均服判并履行了义务。

    据悉,2014年5月1日,被告龙某驾驶被告石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3DFXX的力帆小轿车从洪江市托口镇驶往黔城镇,19时55分,途经G209线洪江市江市镇加油站门口路段时,遇原告窦某从停靠于路边的公交车尾部横穿道路,因避让不及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构成七级伤残,该小轿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另查明:该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单位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支公司,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2日0时起至2014年11月1日24时止;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作为赔偿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结合原告在本案中的实际支出、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即《湖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各项数据为标准,核定原告窦某在本案中的损失含医疗费等合计324497.16元。先由被告人寿财险广东某支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扣除其已经赔付的10000元医药费,还应赔付110000元。余下损失204497.16元,在原告窦某与龙某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应由被告龙某承担50%的赔偿义务即102248.5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4000元,龙某还应向原告赔偿48248.58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洪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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