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被顾客打伤 未参加工伤保险超市须担责

29.01.2015  11:05
  湖南法院网讯  超市员工骆某在某超市工作时被顾客打伤,是否构成工伤?如构成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由超市支付?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该超市支付骆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3万余元。

  2012年10月骆某应聘到县城某超市从事安检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该超市未为骆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3月26日晚9点半左右,骆某在该超市后门值班,此时顾客黄某要进入超市购物,两人因安检问题发生冲突,黄某抓住骆某将其摔在地上,导致骆某手腕受伤。随后骆某被送往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骆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该超市为骆某支付了医疗费17732.5元。出院后,司法鉴定所作出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评定骆某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骆某认为其在超市对顾客进行安检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此次受到暴力伤害应属于工伤。该超市未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该超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自己的相关费用。经过劳动仲裁后,骆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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