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真相起诉还款 无借贷事实发生被驳回

10.12.2015  17:21
   湖南法院网讯   (刘思琴) 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支付了现金,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主张其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在2014年10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开庭时,被告李某表示自己不认识王某,也没有向王某借钱,借条是自己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当法官问及出具借条的经过及为何在派出所出具借条时,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主张该借条是原、被告就双方之前的借款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因其不信任被告故而在派出所出具。而被告李某主张因为其父亲与王某有经济纠纷,王某认为“父债子还”便扣住了李某的车子,后被带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要求当事人自行协商,李某迫于形势便在派出所出具了借条,李某并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对派出所的民警进行调查后确定了被告陈述的真实性,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债务转移。法官在行使释明权后,原告仍坚持其与被告之间系借款关系。法院认为被告对未实际发生借贷行为作出了合理说明,原告却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足以判断原、被告之间无借贷事实发生,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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