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检察:成功追诉3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三被告人
15.08.2018 20:03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严查细审,明察秋毫,成功追加起诉3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和一个罪名,三被告人均被判重刑。
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李某某一起商量利用PS技术合成淫秽图片实施敲诈勒索,三人购买了打印机、信封、相片纸、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利用PS技术合成淫秽图片并打印敲诈勒索信。同年6月,刘某某等三人在云南昆明等地将敲诈勒索信件邮寄给各地的被敲诈勒索人,以举报或公布被敲诈勒索人与他人不雅照的方式相要挟,要求被敲诈勒索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卡内。同年7月,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抓获并当场扣押了11张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2017年10月30日,双峰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敲诈勒索刀某某20万元,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扣押的银行卡中在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还存在多笔交易记录,该案有可能还存在其他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于是在对案卷材料进行反复梳理后,列出了详细的补查提纲,并与侦查人员进行了商量沟通。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查证了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还敲诈勒索了任某某等三人47万元,涉嫌犯罪金额达到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审查中还发现扣押的11张银行卡均系他人身份证所开,三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8年5月3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67万元,非法持有以他人身份证明开户的信用卡,涉嫌敲诈勒索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定,数罪并罚,对刘某某等三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十年六个月、十年有期徒刑。
责编: 审核: 江世炎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15.08.201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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