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赡养义务 已登记的房产应予重新分割

30.10.2015  12:20
  湖南法院网讯   原告孙ⅹ连携二个儿女与被告孙ⅹ鸿亲生父亲孙ⅹ成于1992年秋经人介绍结婚,重组家庭,原告二个儿女与被告兄妹四个小孩共同生活在一个组合家庭中,相互和睦。2007年原告夫妇在新邵县酿溪镇丽舍滨江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该房产证当时登记正在读大学的被告孙ⅹ鸿为财产所权人。2013年被告之父孙ⅹ成因病去世,在办理丧事的过程中,在亲友的主持下,原告孙ⅹ连与被告孙ⅹ鸿签订了“关于赡养继母孙ⅹ连的协议书”,协议注明,该房屋孙ⅹ连有部分产权,百年后此房产赠与孙ⅹ鸿。该协议签订后,原、被告一起居住至2014年春节后,被告孙ⅹ鸿外出,再未履行对原告赡养义务,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已登记在被告孙ⅹ鸿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被告孙ⅹ鸿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原告携二个年幼儿女与孙ⅹ成携二个年幼儿女重新组合家庭再婚。2007年在丽舍滨江所购的商品房将产权登记在读大学的被告名下,该房屋客观上系原告夫妇的共同财产。被告父亲孙ⅹ成去世后,为保证原告孙ⅹ连安度晚安而与被告签订的赡养协议不违背法律和当事人意愿,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履行。现被告孙ⅹ鸿未履行该协议义务,原告孙ⅹ连要求分割该房屋应有分额,法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判决原告孙ⅹ连占该套住房7/12之份额。

  一审判决后,被告孙ⅹ鸿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百行孝为先”“百善孝为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被设想为“孝道”的最高境界。尽孝最基本的是赡养老人。不尽赡养义务,不能让老人生前享受人生的安乐,不能让老人在丧失生产能力和社会保障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实行物质救济,不能保证老人自我生活和娱乐的物质基础,根本无从谈及对老人的敬爱之情,根本谈不让与老人进行精神上的沟通和给老人以心灵的籍慰。工作之余常给老人通通电话;有闲暇,常回家看看;节假日,陪老人玩玩,是尽孝道最实在、最具体的表现。本案被告孙ⅹ鸿自小由亲生父亲与继母原告孙ⅹ连扶养成年,供读大学,原告为得到“老有所养”,将自己的房产份额在百年后赠与被告孙ⅹ鸿,而与之签订“赡养协议”,并在被告读书期间将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用心之良苦,不言而喻。但被告在签订协议书后,对原告不闻不问,既不履行协议,也不与之联系,置原告生、老、病于不顾,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给原告造成了心灵的伤害。原告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重新进行分割,有法可循。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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