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4点国道撞行人 赔偿37万领缓刑
03.05.2016 17:1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10月28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湘D8EXXX小型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1859KM+650M耒阳工业大道路段时,撞倒同向步行的行人谢某,造成谢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谢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意见为: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肇事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将事故车辆留置案发现场,并将伤员送至耒阳市某医院抢救,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3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于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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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2016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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