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的通知》的通知
湘国资法规【2014】171号
各市州国资委、各省属监管企业: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平稳推进,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14]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安排
根据《通知》精神,已完成报名工作的201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具体调整办法由考试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二、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评审工作
《通知》明确规定,“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因此,已通过考试取得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继续开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评审工作。
2014年度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的评审工作,按照《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湘国资法规[2014]140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
附件:1、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