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法院:最好的礼物
17.02.2017 18:3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来,短信是一起案件的原告朱某飞发来的。结案后,朱某飞曾多次要请他吃饭,想给他送一些土特产表示感谢,但都被他一一婉拒,用他的话来说就是:“能够息诉解决纠纷就是最好的礼物。”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案件标的金额也仅两万余元。原告资兴市白廊镇秀流村秀流组与被告朱某平于2008年7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采伐原告集体所有的山场林木。被告交完押金进场采伐完林木后,却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将木材款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第一次起诉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而撤诉。原告遂重新准备材料再次诉至法院。经开庭审理,案件主审法官李江林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此案仍存在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当初原告是以秀流林业股份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朱秋平签订木材买卖合同,而秀流林业股份公司实际上是秀流村一组、二组、三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新一轮的“撤乡并镇合村”背景下,秀流村与洞头、峡瑀等村合并为新的秀流村。原来秀流村一组、二组、三组整合称为秀流村秀流片区,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秀流组不存在,这导致在法律层面上原告并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对于本案事实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当庭调解中双方对于应该支付的木材款数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本案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虽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却无法解决纠纷,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为了切实化解这多年的纠纷,李江林没有简单地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而是尝试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并邀请了秀流村老村干部和党员参加。
通过一方向当事人耐心地释法析理,一方向当事人仔细计算诉讼成本的“经济账”,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并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来源:资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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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017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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