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检察院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抗诉工作居郴州市第一

23.02.2016  02:15

  湘检网讯(通讯员 郭琼华 曹仙忠)湖南省资兴市人大、政协“两会”2月19日透露,资兴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加大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力度,抗诉工作位居郴州市第一。

  2015年,资兴检察院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各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和法治资兴建设取得新成效。该院在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监督方面,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5人、撤案1件,纠正漏捕12人、漏诉61人。在办理李某贩卖毒品案中,对两“瘾君子”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编造虚假证据的行为,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进行了追诉。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3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该院以判处缓免刑、处罚降档及群众关注案件为监督重点,加大审判监督力度,抗诉数量和准确率大幅提高,年中共提出刑事抗诉5件8人,其中上级法院依法改判3件5人、发回重审2件2人全部获改判,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数占郴州市检察机关的45%,受到郴州市检察院肯定和推介。今年1月19日,由资兴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曹某诈骗案,经资兴法院重审作出判决:被告曹某刑期由7年6个月改判为11年6个月。80后女青年曹某2013年5月至14年6月间,伪造《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指标房报名费收据,通过房产中介向社会发布虚假售房广告,谎称有指标房销售,先后骗取陈某、谢某等9人指标转让费、购房款等共计127万余元,并挥霍一空。2015年7月,资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9万元,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此案判决经由资兴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郴州市检察院支持下,资兴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 11月19日以一审法院判决曹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此外,该院还加强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全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8件,均及时审查依法处理,较好发挥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该院督促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4人,完善审前未羁押罪犯被判实刑后交付执行监督机制,督促交付执行13人,针对监管场所违法情况及管理漏洞发出书面纠正意见28份。

  

  相关名词解释:

  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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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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