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地合同起纠纷 镇政府状告农民

11.12.2015  12:35
   湖南法院网讯   (于杨宁 雷秋华) 镇政府与农民签订购地合同,两者在合同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发生纠纷后,镇政府不以职权压人,而是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充分体现依法治国的理念。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原告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光平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定被告王光平偿还原告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欠款人民币20000元。

  2001年5月15日,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白水工业小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下欠被告王光平购地款80360元,以后凭被告领条结帐。 2002年2月—7月,被告从原告处共领款60360元,原告下欠被告20000元。2002年7月5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地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到白水工业小区购地款56640元”的欠条,后被告分二次还款15800元,被告下欠原告40840元,两相品除后,被告下欠原告20840元,其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未得到解决为由拒绝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相品除后,被告下欠原告2084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债务20000元,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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