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购买农村房屋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12.04.2016 17:4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6月,高某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某将在建的座落于衡阳县西渡镇某村组某小区八层1套面积为150余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1100元单价卖给杨某,总计价款约16万元,另需交付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用2.5万元,屋内铝合金、防盗网、河沙、防盗门、电子对讲门、水电到户费用2.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杨某向高某支付了购房款14万元,并向高某出具了欠条,注明欠款系剩余购房费用,并做了还款计划。交房期限届至后,高某拒绝交房,也没有退还杨某所付购房款。杨某无奈之下诉至衡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高某退还购房款1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是一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杨某在签订合同时虽不清楚所购房屋土地的性质,但这不足以补强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本案中被告高某依据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收取的购房款14万元,依法应予返还。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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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2016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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