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惠农资金贪污疑犯 检察院抗诉两人获改判
近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等五人贪污罪一案,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判决,姚某某、杨某某二人获改判。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新晃县首例被告人因党纪处分获从重处罚的案件。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决心。
2009年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姚某某任新晃县畜牧水产局党组书记,其伙同其他班子成员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94320元;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新晃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农业股股长的便利,以他人名义申报现代农业资金中的粪污处理设施工程项目,虚开发票159362元人民币并套取后,将该资金用于自己与他人旅游及私分。新晃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2016年5月20日新晃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无罪。
新晃县检察院收到该判决后,经审查发现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情节严重,系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其量刑畸轻;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姚某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194320元,且曾受过党内警告处分,应认定属 “其他严重情节”。将套取的现代农业资金159362元的错误认定为单位提取的“工作经费”,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新晃县检察院依法向怀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市院支持抗诉。
该案提起抗诉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新晃县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将被告人姚某某由免于刑事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杨某某由无罪改判为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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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