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0.8克 领刑1年罚5千

12.10.2015  13:13
  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邓某在其位于洪江市托口镇的家中,将一小包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获得毒资100元。

  2014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其家中将一包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获得毒资80元。同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其家中将一包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获得毒资100元,案发当天,被告人邓某在其家中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办案民警当场从其外衣口袋内查获100元毒资和两小包净重0.49克的甲基苯丙胺,从杨某身上查获一包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被告人邓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虽不足一克,但无论数量多少,依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邓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洪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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