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质量奖每3年评一次 获奖后6年不得申报

01.07.2016  16:27
  红网长沙6月3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今天,新修订的《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在湖南省政府网站上公布,对比之前的《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新办法将省长质量奖的评选周期由1年调整为3年,获奖名额仍为组织和个人,不超过8个。
  
  在奖励方面,新《办法》没有给出具体数字,但新办法明确,获奖组织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同时,省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010年,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设立,是湖南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设“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获奖组织及个人获颁证书、奖杯和奖金,至今共举办了四届。
  
   申报: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什么样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申报省长质量奖呢?
  
  新《办法》明确,申报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依法在湖南省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经营绩效卓越,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内获得市州以上政府质量奖(无政府质量奖的市州,获得其他政府质量表彰奖励);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二个方面的条件: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同时,新《办法》规定,省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监管: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事故 撤销奖项
  
  新《办法》明确,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省长质量奖的申报。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同时,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组织或个人所属组织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参与省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