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货款汇入他人账号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01.12.2015  17:39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汪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罗某汇款112500元。

  经查明,3月21日,罗某的财务人员在与客户协商货款的支付事宜时,由于客户方工作人员的QQ号被人盗用,盗用人以该工作人员的名义将汪某在深圳市工商银行的银行帐户帐号发给罗某的财务人员,导致罗某的财务人员误认为汪某的银行帐户是客户方指定的货款收款帐户。罗某将112500元货款通过网上银行转帐方式转入了被告汪某的银行帐户。罗某发现汇错款后,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将汪某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因无法联系上汪某,为了要回误汇的货款,罗某遂向道县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不当得利纠纷。由于罗某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罗某误将货款转入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但被告并没有合法依据占有罗某转入的货款,应当返还给罗某,对罗某要求被告返还汇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罗某要求被告支付汇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且汇错款是罗某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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