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拒绝到庭 缺席判决十日付款

12.12.2014  20:06
  湖南法院网讯 家住新邵县大新乡磨石村的刘梅到该县烟花公司购买烟花,尚欠原告货款11600元,经原告多次催偿未果,原告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到刘梅家送达开庭传票,刘梅接到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近日,该院依法缺席判决:由被告刘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邵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简称烟花公司)支付11600元。

  被告刘梅在大新乡人民政府旁边经营烟花鞭炮专卖店,与原告烟花公司有业务上的往来。2014年1月4日,刘梅在烟花公司赊欠货款11600元,同时向烟花公司出具欠条,后经烟花公司催讨,但刘梅至今未向烟花公司支付货款,烟花公司遂诉至新邵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向烟花公司购买鞭炮,烟花公司已向被告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需向烟花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未予支付货款而是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予偿付,故对烟花公司要求被告支付116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和反驳的权利,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缺席判决。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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