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和核准权限
《公告》对财产行为税核准类税收优惠除耕地占用税外全部下放至县一级税务机关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明确耕地占用税核准类税收优惠由土地管理同级地税机关办理。《公告》将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一级税务机关。同时,为了防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滥用,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公告》对房产税困难减免年减免税额30万元以上的审批,赋予市州地税机关一定的职责权限,只对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对于纳税人年减免税额30万元以上的房产税困难减免,市州局可以自行审批,也可以下放至县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公告》对年减免税额30万元以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明确由县一级税务机关直接上报省局审批,既减少审批环节,又便于加强监管。
二、精减减免税申报资料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公告》将纳税人申报困难及灾情减免的资料由原来的9项精减为5项,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只需要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年度财务报表以及证明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相关材料(受灾企业应提供受灾情况证明资料)。其他财行税减免税事项应报送的资料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报送。
三、要求切实加强减免税后续监管
《公告》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管理要求,主要强调其统筹和监管职责,对负责减免税审批和核准的税务机关,要求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减免税审批、核准工作,既要做到审批严格规范,又要方便纳税人办理。
四、关于《公告》的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公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