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财产权益被侵犯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支持
08.04.2015 17:5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9年3月24日,王某在电信耒阳公司处办理的固定电话开通了宽带网络,并向该公司交纳了网络使用费680元,预存话费100元。当月26日,王某又在该公司办理了来电显示业务并交纳了使用费,该公司赠送王某电话机1台。因赠送的电话机信号有问题,王某找该公司更换了四次电话机,最后一次电话机交与该公司,但该公司未给予王某电话座机处理结果。后王某找该公司请求赔偿一事,该公司给予王某免了两年宽带费,以此补偿王某损失,故王某谅解了该公司。2012年4月份王某向电信耒阳公司续交了二年宽带使用费(预存款)1300元,并且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从当月当日包年宽带生效起,固定电话已改为0月租0保底消费,无来电显示费,属于消费实收(消费多少交多少)。但电信耒阳公司实际对王某的固定座机电话并未改为0月租,而是按每月20元保底消费收取王某话费,从2012年4月份至2013年5月份多收王某保底费用179元。为此,王某多次找电信耒阳公司处理,对此,该公司已向王某补偿了多收的费用179元,该公司所属营业厅并于2013年5月14日向王某出具了证明。2013年9月18日,电信耒阳公司原负责人又向所属市场部岀具书面文字,同意王某电话宽带升级为4M并免费使用一年,送宽带猫及ITV电视免费使用,且赠送机顶盒,并已履行完毕。因王某要求电信耒阳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费一事未得到答复、处理,故王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信耒阳公司赔偿电话机1台以及因多收取费用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电信耒阳公司赔偿王某电话座机一台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王某与电信耒阳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某上诉称,一审认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过低,应认定为10万元。
电信耒阳公司上诉称,本公司因工作失误造成多收王某的电话费用已如数退还并还做了额外的补偿;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精神损害且与本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电信耒阳公司侵犯其人格权利并造成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电信耒阳公司违反了与王某之间的电信服务协议,多收取王某的固定电话保底消费费用179元,侵犯的是王某的财产权,且电信耒阳公司多收王某的电话费已如数退还。因此,王某主张电信耒阳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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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2015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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