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打闹受伤 学校亦应承担责任

28.12.2015  18:12
   湖南法院网讯   (胡巧丹) 苏某(11岁)与刘某(10岁)均系某某中学小学四年级118班的学生。2015年3月6日,班主任老师布置由刘某等人打扫卫生。当日下午放学后,刘某喊没有打扫任务的苏某帮助其打扫卫生。苏某不愿意,两人追逐吵闹一起走到教室外的楼梯口处,两人不慎摔倒在楼梯阶梯上(倒地时刘某压在苏某的身上),导致苏某的脚受伤,经鉴定苏某的伤构成玖级伤残。苏某及其监护人将刘某、刘某监护人、学校纷纷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共计赔偿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苏某与刘某在追逐过程中,导致苏某受伤,两人均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此次纠纷系刘某追逐苏某引起的,故刘某应承担的责任可适当比苏某多承担一些比例。刘某与苏某相互追逐,学校安全值班员和班主任老师未予以劝告、制止。故学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未成年人由于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本身固有的危险源是重要原因之一。苏某与刘某相互追逐是造成苏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学校无论如何尽善自己的监管措施均无法完全杜绝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法院依法判决由苏某监护人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40%的,由刘某的监护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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