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有时效逾期难维权
22.04.2015 17:5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2年年初,原告郑某持有署名为黄某某,落款日期为1997年3月28日,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要求被告黄某为其父偿还该笔债务,被告黄某以该借条与事实不符为由予以拒绝。2014年11月,原告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偿还该笔债务。庭审查明黄某某已于2002年正月去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郑某虽提交了署名为黄某某的借条,但被告黄某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而原告郑某未提交其他证据来证实其与黄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不能认定借款关系的存在。其次、倘若原告郑登先与黄宏次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因其于2012年年初向被告黄某主张债务遭拒,其于2014年11月才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故本案因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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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2015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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