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用600多张身份证开1319张银行卡
8个月骗得36人40余万元
天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起,被告人黄某棠等人先后加入以“阿赞”、“阿深”等人(均另案处理)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
该团伙分工明确,有同案人通过电话使用“猜猜我是谁”的方式冒充被害人的朋友或同事,诈骗被害人的钱款,由被告人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提取诈骗款项并转移至指定的账户。
经统计,自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27日,该诈骗团伙共诈骗魏某等3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09900元。
2012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上述四名被告人,在四名被告人处缴获银行卡1319张、他人的居民身份证395张、违法所得人民币100200元,并缴获作案工具一批。经核实,上述银行卡均为四名被告人非法持有的他人的银行卡。
团伙分工明确通信靠暗语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该诈骗团伙成员众多,分工明确,有专人分别负责打电话诈骗、到银行开卡和“事成”后到ATM取款并将钱存到指定账户。被告人黄某棠等人前后共用了600多张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开户,所有卡都统一使用一个密码。他们每天都会将银行卡带在身上,他们收到指示后就在随身带的银行卡里找到相应的银行卡,然后到就近的银行柜员机取现金,扣除自己的“工资”后,将剩下的其他钱存入“阿赞”、“阿深”提供的指定账户。据被告人供述,他们每天的工资在100元至500元之间。
天河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另外,四名被告人在被抓获时均非法持有大量他人信用卡,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论处。
最终,被告人黄某棠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何某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尹千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何某红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黄某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已缴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20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
电信诈骗因其犯罪成本较低、违法获利极高而有极大的诱惑力,许多失学、失业人员往往抵受不住金钱诱惑而加入团伙、铤而走险,通过参与开卡、取钱等环节而获取报酬;也有人因为贪小便宜、被人蒙骗,以为是帮“大老板”取钱存钱,自己也能从中获取蝇头小利,结果反而让自己惹上麻烦。法官提醒,切勿参与电信诈骗团伙活动,对于他人拉拢或请求帮忙利用他人身份证开银行卡、利用他人银行卡大量取款、转账等行为应坚决拒绝,并及时举报。同时法官也建议银行加强对银行卡开卡人身份真实性的审查,以截断电信诈骗团伙的犯罪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