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证合一”后企业注销时需开清税证明
04.01.2017 14:02
本文来源: 湖南新闻网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注销时该如何办理清税工作,1月2日,省国税局对外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清税注销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对企业清税注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首先到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场所)进行核对相关信息,然后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注销申报。
《公告》规定,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税收风险程度等指标,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清税注销申报实施分类处理。处理方式主要分为前台即时注销、案头审查清税、进户核实清税和纳税评估清税。也就是说,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办理清税申报时,如风险等级低,可当场办结,省去了原先的调查巡查环节。
同时,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迁移的,若其迁出地和迁入地均在湖南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应简化办理程序,无需进行进户核查及注销结算,经确认纳税人的清税注销无未结事宜后,由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核准办结注销迁移。
《公告》还规定,办理清税注销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移交本级税收风险管理办公室,由其按规定移送稽查处理,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发现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待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潇湘晨报记者 陈张书)
本文来源: 湖南新闻网
04.01.2017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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