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货款反被拉黑 摊主起诉获支持

01.10.2015  00:39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

  原告葛某是北站羊肉市场批发专营商,2014年6月3日被告易某电话通知葛某,要葛某准备80斤羊肉,每斤27元,共计2160元。并委托一人来领货,当时未付款,承诺一个星期后付款。可是易某托人将羊肉取走后,未按承诺给葛某送款。拖到2015年7月未给分文,葛某多次电话向易某讨要,易某以种种借口一再拖延,后来竟然将葛某的电话设入黑名单,让葛某打不进其电话。后葛某多方打听易某的住所,当面向其讨要货款,易某推卸责任要原告找其他人,不同意付款。无奈之下,葛某只好将易某起诉至武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1、偿还所欠原告货款2160元。2、赔偿原告收款带来的一切损失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某通过电话找葛某订购羊肉,并已派人领取羊肉,虽易某辩解该羊肉为其工作的某餐厅订购,但易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故依法应认定为葛某与易某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160元拒不给付违反了合同约定,理应按约定给付货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元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其相关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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